发布时间:2018-05-04 09:20:12
在日常生活中,当发生******时我们经常听到“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这句话,然而一些***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,想尽办法 “赖”掉***,其中就有部分人铤而走险,以抢、偷、骗等手段“拿”回欠款凭证,而这样的行为已***构成***。
根据***第263条的规定,以***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***公私财物,构成***罪;根据***第264条的规定,***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***、******、携凶器***的、扒窃的,构成***罪;根据***第266条的规定,***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***罪;根据***第267条的规定,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。
从***条文表述来看,***、抢夺、***、******的侵财对象是“公私财物”,在***实践中,此类***指向的财物通常是他人控制的有形财物,如现金、货物。但在特定情况下,欠款凭证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也可以成为***财产***的对象。这是因为,欠款凭证作为***人的***性证明文书,是代表财产权利***为重要和直接的凭证,特别是在现金交易过程中,很可能是***的财产权利凭证。
具体而言,若***人以消灭***为目的,通过***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劫取欠款凭证的并要求***人写下收条的,其行为特征符合***罪的***特征,构成***罪。若***人通过秘密***、欺骗的方式从***人处“拿”回欠款凭证,且矢口否认***关系的,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一定情节的,亦构成***、***等***。若***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消灭***,而是出于恶作剧、***、延缓***归还时间等其他主观目的时,在获得欠条后又及时主动归还了欠款凭证或归还了所欠财物,则不宜再以***处罚。
在构成***的情况下,***数额是以因欠款凭证灭失而“消灭”的财物数额认定。在***人向******报案后,******经***抓捕行为人并缴回***人的财产的,亦不影响***既遂的认定。但行为人主动退缴赃款的,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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